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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INDUSTRIAL GAS ASSOCIATION OF R.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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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工業氣體協會章程

81...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訂定

81.10.12.(81)內社字8116101號函准備查

87...3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條: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工業氣體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條:本會以從事工業氣體有關學術研究、提供有關技術服務、提高製造品質、增進使用效率、防止災害發生、協助政府維護工業安全、促進經濟發展為宗旨。

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視事實需要,酌設省市分支機構。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工業氣體之學術研究事項。

        二、有關工業氣體法規制定或修訂之建議事瑣。

        三、有關工業氣體設備、器材之規格設計、製造、檢查、使用與維護等技術服務事項。

        四、協助政府辦理工業氣體從業人員之專業訓練事項。

        五、依法設立代行檢查機構,辦理工業氣體設備鋼瓶代檢事項。

        六、有關工業氣體學術與技術刊物出版事項。

        七、有關工業氣體設備與器材之製造、銷售、檢查及操作等人員之訓練講習事項。

        八、有關工業氣體之運輸、儲存安全及其從業等人員之訓練講習事項。

        九、有關工業氣體安全管理等人員之訓練講習事項。

        十、有關工業氣體學術或技術、演講及研討會等之舉辦事項。

        十一、與國內外有關機構、團體之合作聯繫協辦事項。

        十二、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應辦理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對本會具有貢獻之團體或個人,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聘為本會之榮譽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下列機構或團體,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

            (一)有關工業氣體或其設備與器材之使用事業機構。

            (二)有關工業氣體或其設備與器材之設計、製造及保養事業機構。

            (三)有關工業氣體或其設備與器材之銷售、運輸等相關行業與機構。

            (四)有關工業氣體或其設備與器材之學術研究機構或團體。

            團體會員推派會員代表人數,依下列規定辨理:

            (一)特級會員者,推派代表6人以履行權利與義務。

            (二)甲級會員者,推派代表4人以履行權利與義務。

            (三)乙級會員者,推派代表2人以履行權利與義務。

            (四)丙級會員者,推派代表1人以履行權利與義務。

            前項會員等級訂定之標準如下(同一機構或團體設有一個以上事業單位或生產工廠,應分別加入為會員):

            (一)特級會員:每月工業氣體平均處理或生產總能量為150萬標準立方公尺(含)以上者。

            (二)甲級會員:每月工業氣體平均處理或生產總能量為8萬標準立方公尺(含)以上,150萬標準立方公尺以下者。

            (三)乙級會員:

                1.每月工業氣體平均處理或生產總能量為8萬標準立方公尺以下者。

                2.各級相關團體或學術研究機構者。

                3.有關工業氣體設備與器材之設計、製造事業機構者。

                4.丙級會員:從事工業氣體相關事業機構者。

            三、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廿歲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    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一)從事有關工業氣體或其設備與器材之管理及檢查人員。

                (二)從事有關工業氣體或其設備與器材之設計、製造及保養工作人員。

                (三)從事有關工業氣體或其設備與器材之學術、技術研究人員。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請退會,但應於參個月前預告。

第十一條:會員不繳會費逾三個月者,經理事會通過予以停權處分:逾一年者,經理事會通過,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一、會員(會員代表)有提案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二、本會之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並免繳會費。

第十四條:會員(會員代表)得優先及優惠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第十五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六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為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任期三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本會章程及議事規則。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附屬機構設立之事項。

        六、議決顧問之聘請事項。

        七、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八、議決財產之處分。

        九、議決本會之解散。

        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本會置理事21人,組織理事會,監事7人,組織監事會,另置候補理事5人,候補監事2人,均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用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

        前項理事、監事遇有出缺時,分別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九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七、擬定與推動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事項。

        八、對附屬機構之督導事項。

        九、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十、其他有關法令章程所規定之任務事項。

第二十條:本會設常務理事7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

第廿一條: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會就當選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票選之,並得經會員大會通過,就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前任理事長聘請為榮譽理事長。

第廿二條:理事長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則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三條:常務理事會議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事項。

        二、處理日常會務。

第廿四條: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行使職權,對內綜理一切會務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二、執行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議決議案。

        三、召集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議。

第廿五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召集監事並擔任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六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三、審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及決算報告。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五、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六、對所屬機構財務之監察事項。

        七、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七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八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九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三十條:凡對本會任務具有貢獻或專門技術,其研究成績卓著者,得經理事會通過,向大會提名聘任為顧問。

第三一條:本會設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會務工作人員,承秘書長之命處理日常事務。秘書長及其他會務工作人員,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依政府法令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三二條:本會為辦理有關工業氣體設備及器材之檢查、技術服務、研究發展之任務,得經理事會通過聘請專門技術人員擔任之。

第三三條:本會得經理事會通過設置各種小組、委員會,其組織簡則另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三四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經理事會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時,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二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並均應報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

第三五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畫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六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通過與修訂章程及議事規則。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七條: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各分別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八條:常務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九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四十條: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均由理事長召開之。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四一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

        二、常年會費:每年1月15日底前一次繳納。

        三、補助費。

        四、捐款收入。

        五、事業費。

        六、委託收益。

        七、本會服務事項收入。

        八、基金及孳息。

        九、其他收入。

第四二條: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規定如下:

        一、個人會員入會費:新台幣600元。

        二、團體會員入會費:

                特級會員入會費:新台幣18,000元。

                甲級會員入會費:新台幣12,000元。

                乙級會員入會費:新台幣6,000元。

                丙級會員入會費:新台幣3,000元。

        三、個人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1,200元。

        四、團體會員常年會費:

                特級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14,400元。

                甲級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9,600元。

                乙級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4,800元。

                丙級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2,400元。

第四三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四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閱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四五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六條:本章程末規定事項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或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七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八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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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更新日期: 2021年07月05日。